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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2013-06-03 14:46:04  查看次数:

一、印章的刻制

1.校内新增设的处级机构需刻制印章时,必须事先将已报主管校长批准的书面申请连同设立机构的文件交学校办公室,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刻制。

2.校内各单位需要更换印章时,需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原印章印样,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由办公室刻制。

3.印章刻制好后,办公室应留存印模。启用新印章的,由学校办公室印发启用印章通知。发文之日起新印章开始启用,旧印章同时作废。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钢印: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任职资格证书等)。

2.学校行政印章:用于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的文件、报表;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的各类文件等;校级合同或协议书、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休学证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学生假期优待乘车凭证,成绩单、聘书、奖状、涉外信件、招生录取通知书。

3.学校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学校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通知、证明、乘坐飞机审批表等。

4.校长签名章:用于学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聘书、学历证明和以校长名义发布的各种公文等,用于各类报表、合同书、协议书等。

三、印章的使用

1、严格印章管理制度。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印章管理,并对下属单位印章使用进行监督。

2、印章由办公室专人管理,不得随身携带印章外出使用,不得随意托人代管印章。凡使用学校印章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工作人员在使用印章时必须仔细审查用印件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手续不完备的请印件,应拒绝用印。

3、学校颁发、换(补)发各种证件、证书,统一由办证业务主管部门专人负责填写编号,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4、学校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类证件、证书复印件用印前的审查,请印人出示原件并经确认属实后注明“原件已验”方可用印。对不能提供原件或原件难于鉴定真伪的,学校办公室要向综合档案室或相关业务部门查询核实。

5、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出具重要证明,须经主管书记、校长或学校办公室主任签批。一般性证明凭教职工和学生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到学校办公室办理。

6、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订协议,进行法律诉讼的文稿和各种重要报表等用印,须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其中,重大的协议书、会谈纪要,在送主管校长签字之前应有学校办公室主任签字;经济合同,应有财务部门意见和主管校长开具的委托书。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盖有印章的空白介绍信或函笺外出使用。

8、用印要规范。对有像片的证书、证件用印,不宜将印章盖人脸部;文件用印印模应端正,并骑年压月,介绍信加盖骑缝章。

9、使用学校印章须如实填写“用印登记单”,以备存查。

10、用外语出具的证明和其他需要用印的文件,须出示中文翻译或经有关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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